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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速tnt国际快递服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2 05:57:35  来源:中速tnt国际快递服务  作者:xiang  浏览次数:175

中速tnt国际快递服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H2000系统填制规范

怎么寄快递到越南Vietnam?越南Vietnam海关注意事项

快递到越南可走DHL 2-3天、FedEx 2-3天、EMS等国际快递渠道,时效3-7天左右。寄快递到越南可以直接在长帆国际物流上查询相关信息,文捷国际快递专业国际快递代理,价格优惠,时效稳定。

  越南Vietnam位于东南亚的中南半岛东部,国内交通运输仍为该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越南全国共有大小机场90个,国际机场有:内排国际机场(河内市)、岘港国际机场(岘港市)和新山一国际机场(胡志明市)、吉碑国际机场(海防市)、金兰国际机场(庆和省)、莲姜国际机场(林同省)、富牌国际机场(顺化市)。

越南海关进口要求

  (1)进口电话/调制解调器,收音机/无线电设备及零部件,电信设备,通讯设备,雷达设备,发射器/接收器等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设备的辐射量、安全性、电磁适应性等指标需要符合越南电信网络技术标准以及电信设备管理和使用规范;

  b.设备的工作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和使用规范以及未来规划;

  c.打印一体机需要信息和通信部进口许可;

  (2)进口棉,布类及样品,纺织品及样品,纺织制成品等产品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除以下几类以外,其它进口至越南的纺织产品和衣物需经过甲醛和芳香胺检测:

  1)属于HS编码5902,5910,5911,5807,5907,6210,630532,6306,63079010的产品;

  2)样品或者参展物品,单件不能超过25米且每种样品不能超过两个;

  3)持有卫生部、国防部、公共安全部或者运输部进口许可的特殊物品;

  4)中转或者保税产品。

  标签、商标、染色必须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法。

  (3)个人物品寄到越南需注意:

  旧的/用过的物品允许进口给个人,收件人必须能够提供快件进口日期30天之内的进境证明,且需要提供护照副本。客户寄送个人物品必须在进境的时候填写“不随行行李申报单”,未填写申报单会导致快件退运。申报价值低于460美金不产生关税。

  越南进口关税

  越南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越南进口商品特惠税目税率表中的优惠税率。

中速tnt国际快递服务-相关物流信息(1)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 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九条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快递企业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快递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设置快件处理中心,应当事先征询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突发事件的管理。发生影响快递服务安全和快递网络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时,邮政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快递统计报告制度,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邮政管理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快递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服务与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核查。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或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发现违禁品进行登记保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快递市场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速tnt国际快递服务-相关物流信息(2)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H2000系统填制规范

一、表头部分

(一)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即“报关单号”,由原H883系统的9位变为18位,编号规则为:4位关区代码+4位年份+1位进出口标志(1代表进口;0代表出口)+9位按原H883系统编号规则的编号。例如,一企业在港口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号应填报为:602020031203008271。

(二)申报口岸

新增显示栏目,在原H883系统中只录入不显示,在H2000审单系统中增加了本项的显示。

(三)关联报关单号

该栏目用于填报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报关单号,如:加工贸易结转的进口和出口报关单,按照原H883系统业务管理要求,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在出口报关单的“运输工具名称”栏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如,转入ⅩⅩ(关区代码)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进口报关单号)。而在H2000系统中,应直接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关联报关单号”栏;进出口修理物品等返修类货物的原进出口报关单号也应填入“关联报关单号”栏。

(四)关联备案号

该栏目用于填报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备案号,如:原H883系统中结转类报关单需要在“备注”栏填报“转自XXXX手册”,在H2000系统中直接填入“关联备案号”栏。

(五)监管仓号

该栏目用于填报保税仓库或监管仓库相关内容,目前暂不要求填报。

(六)集装箱列表

原H883系统中只有集装箱号的输入打印功能,在数据库中没有保留该字段。H2000系统新增加了“集装箱列表”栏目,所有集装箱号应一并录入“集装箱列表”栏内。

(七)随附单据列表

H883系统中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的号码是分别录入“随附单据”栏和“备注”栏。H2000中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的号码应一并填入“随附单据列表”栏(H883系统中随附单据号码最多为30位,而H2000系统对此未做控制)。“协定税率”进口报关单的填制,还应在随附单据列表中填入“Y”+享受协定税率待遇的申报“商品项号”。

(八)运输方式

原H883系统中运输方式与运输工具名称合并在同一栏目中填报。在H2000系统中将分开填报。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1年第19号公告)的要求填报,其中属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按照进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

(九)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1年第19号公告)的填制要求填报,其中属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按以下要求填报: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

直转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船舶编号;提前报关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江海进口中转货物填报为:“@+转关预录入号+/进境母船编号”。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

直转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预录入号;

提前报关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预录入号;

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预录入号;

空运直接进口货物填报空运舱单的“飞机编号”。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

直转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预录入号+“/”+中文车名;

提前报关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预录入号。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

直转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车牌照号;提前报关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广东境内转关填报为:@+16位转关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中,在广东省内用汽车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为:@+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

非中转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批量转关)货物填报为:“@+转关预录入号+/内支线驳船名”。

(2)铁路运输出境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3)其它运输出境货物填报为:@+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十)提运单号

1.进境货物按以下要求填报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

直转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

提前报关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

直转货物填报为:11位总运单号+“_”+8位分运单号;

提前报关货物填报为:11位总运单号+“_”+8位分运单号;

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为:@+11位总运单号+“_”+8位分运单号。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

直转货物填报“铁路运单号”;

提前报关货物填报“铁路运单号”。

(4)其它进境运输货物提单号填报为空。

(5)以上各种进境运输货物,在广东省内用汽车转关的,提单号填报“车牌号”。

2.出境货物按以下要求填报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

非中转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

中转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

广东省内非中转提前报关货物的应填报“车牌号”。

(2)其它运输出境货物

广东省内非中转提前报关货物的,应填报“车牌号”;

其它地区非中转货物的,按非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

(十一)航次号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填报同一程舱单的航次;

2.江海运输中转(批量转关)出境货物填报驳船航次(驳船航次规范:海运-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6位启运日期);

3.空运直接进口的货物填报空运舱单的“航班号”;

4.其他按非转关的报关单填报规范填报。

二、表体部分

(一)法定单位、法定数量、第二单位、第二数量

上述栏目在H883系统中只录入保存但不显示,在H2000系统中报关单界面都能直观的显示。

(二)申报总价、海关估定单价

H2000系统中增加申报总价栏和海关估定单价栏的显示,凡涉及报关单总价栏和海关估定单价栏的修改时,可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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