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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国际快递价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8 22:59:05  来源:顺丰国际快递价格  作者:qu  浏览次数:20

顺丰国际快递价格-对于锂离子及金属电池航空运输规则的问题解读

邮政EMS全球特快专递已经成为跨境卖家经常发货的方式之一,EMS主要以价格合理,通邮范围广为优势,相对四大快递价格便宜,清关能力强风的特点。因为EMS国际快递有材积重的限制,所以,我们在打包包装时需要了解一些技巧,方能正确,快速通关。广州文捷快递给大家介绍一下EMS发货包装技巧。

 EMS运费计算公式:首重运费+(重量(公斤)×2-1)×续重运费EMS运费计算标准以每0.5KG(0.5公斤)为一个计费重量单位,每增加0.5KG为一个续重,每包货物的重量不能超过30KG。例如:5KG货品按首重150元、续重30元计算,则运费总额为:150+(5×2-1)×30=420元。EMS体积计算方式:长*宽*高cm/8000==KG 或一立方==125KG 比其它快递相对优势很多。体积.EMS国际快递包装技巧:1. 起重费用相对续重费用较高,建议您优化打包方式,合理分摊运费;2. 每0.5KG(0.5公斤)为一个计费重量单位,建议参考计费单位打包出售。EMS国际快递是万国邮政联盟开办的一项特殊邮政业务,EMS国际快递在各国邮政、海关、航空等部门均享有优先处理权。同时提供多种形式的邮件跟踪查询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国际特快专递业务已与世界上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业务关系。文捷快递是与EMS有这长期的合作关系,提供EMS国际快递的收货,包装,打单,出仓,跟踪查询等,高效率低成本运作,绝对是您出口货物的省钱专家!

顺丰国际快递价格-相关物流信息(1)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的类别、作品图片、作品转让、变更情况等;专利权的类型、申请日期、专利权转让、变更情况等。3、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5、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1、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3、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5、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6、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缴纳备案费。备案费标准为每项知识产权收费人民币800元。(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海关法规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包括: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6、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上述申请备案时所需提供的第1、2项文件、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放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三)海关依据职权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嫌疑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1、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2、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海关依据职权查获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书面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四)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五)海关发现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并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予以扣留,但旅客或者收寄件人向海关声明放弃并经海关同意的除外。海关对侵权物品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进出境旅客或者进出境邮件的收寄件人认为海关扣留的物品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属于自用的,可以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六)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依法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进出口侵权行为有犯罪嫌疑的,海关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七)海关依照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但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需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应当于货物处置完毕并结清有关费用后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担保或解除担保责任。(八)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1、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2、有关货物不能按照上述第1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3、有关货物不能按照上述两种方式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应当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受海关委托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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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国际快递价格-相关物流信息(2)

1. 新规范对锂电池航空运输分为了几种情况?答:它分六种情况,分别如下: a. 锂离子电池单独运输 b. 锂离子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运输 c. 锂离子电池安装在设备中运输 d. 锂金属电池单独运输 e. 锂金属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运输 f. 锂金属电池安装在设备中运输 这六种运输情况下所需要符合的要求各有异同。在计划运输前一定要清楚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并要清楚在该情况下需要符合哪些要求。具体六种情况下的要求请查阅运输规范或联系摩尔实验室咨询。2.锂离子电池和锂金属电池的含量限制是一样的吗?答:不一样。锂离子电池要求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应超过2g。3.新的锂电池操作标签样式是强制的吗?可以直接印刷在外包装上吗?答:对于新规则的操作标签,外边框必须有红色斜阴影线,符号和文字使用与背景形成鲜明对比的黑色。如果标签和包装材料的颜色对比足够明显,锂电池操作标签也可以直接印刷在外包装上。4.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答:以下两类锂电池包装件不需要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 a. 符合包装说明965-970中第I节规定(即贴有第9类危险品标签)的包装件不需要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 b. 锂离子电池或锂金属电池安装在设备中,其包装件符合包装说明967(锂离子电池)和970(锂金属电池)第II节的规定,且一个包装件内安装在设备中不超过4个电芯或不超过2个电池。这些包装件不需要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5.根据上面第4个问题,若一个包装件内装有一个笔记本电脑,1个锂离子电池(由4个锂离子电芯Pack而成)和2个锂金属纽扣电池芯被安装在电脑中。这种情况需要贴操作标签吗?答:不需要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此时,该锂离子电池中含的电芯数量不计算在4个电芯的限制中。此外,内装不超过2个电池或4个电芯的包装件,可以多个组合制成合成包装件,无论是单个包装件还是合成包装件都不要贴标签。6.当一个包装件内同时装有锂金属和锂离子电池时,是否可以只用一个标签?答:可以。可以用一个标签来同时标明包装件内既有锂离子电池,又有锂金属电池。7.锂电池操作标签上的电话号码有什么要求?答:在锂电池操作标签上填写电话号码的主要目的是要获取与货物有关的产品详细信息。这个电话号码须是对整个货物信息了解(如托运人)。例如某种设备的制造商托运内部含有锂电池的设备时,不能只填写电池制造商的电话,须填写托运人(设备制造商)自己的电话。这个电话并不要求在货物运输的全过程中随时保持有人接听,只要在公司正常上班时间可以打通即可。当然,在锂电池操作标签上填写24小时应急电话是最好的。8.锂电池包装件是否可以放在一个合成包装件内?答:可以,根据最新的技术细则,合成包装件可以由危险品包装件和不受限制的货物包装件组成,只要内装物相互之间不发生危险反应即可。合成包装件必须贴锂电池操作标签,除非包装件上的标签清晰可见。此外,“合成包装件(OVERPACK)”字样必须标记在合成包装件上。9.对于锂电池和设备包装在一起运输的情况,如果设备贵重,是否可以不进行1.2m整箱跌落测试?答:不可以,其必须进行1.2m跌落测试。但个别情况下可用电池包装代替。例如笔记本电脑和锂电池包装在一起运输,如果电池外面有一个独立、密闭、硬质的包装,则可以用这个包装进行1.2米跌落试验。但若电池外面只有柔性的包装,则必须用整个包装件(包括笔记本电脑)进行1.2米跌落测试。10. 锂电池如果没有通过UN38.3安全测试,是否可以按照危险货物进行航空运输?*少量电池与配件一起的广州文捷快递可以邮寄,全电池邮寄要提供相关证明答:不可以,相关规则明确规定,锂电池不管是按照非限制性货物进行航空运输,还是按照危险货物进行航空运输,都必须通过UN38.3安全测试。未通过UN38.3安全测试的锂电池不允许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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