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平ems国际快递-航空协议的特点
承运速递公司是否对遗失快件负责?一个成都速递公司以发货人的名义但实际上是把发件人的快件转卖给另一家速递公司,发件人不愿意投保(事实上也未投保)。在快件运输中,承运速递公司司机离开汽车吃饭,在这期间,快件丢失。承揽该票快件的速递公司没有与承运速递公司签订快递运输合同。 (1) 承运速递公司是否对遗失快件负责? (2) 如果承运速递公司已经考虑到承揽速递公司的地位,他是否负责? 解答: (1)首先,作为中介速递公司,在发件人没有明确指示时,该中介速递公司没有义务与承运速递公司签订合同运输。只要他已尽合理谨慎和技能,并代表发件人安排了转运业务,则不对货物遗失负责。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即追加第三方责任;从货运代理角度来说,中介代理公司协调、追讨承运公司对发件人的经济损失。 (2)其次,情况会既然不同,承运速递公司可能会由于其主体或其所雇佣的承运司机的过失而对快件遗失负责。本案中,主要依赖与承揽速递公司与发生盗窃的汽车司机之间的关系。如果事实上承运速递公司的司机处于承揽速递公司代理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从而形成雇佣关系,则无论承揽速递公司本人是否有过失,他都要对货物遗失间接负责。临平ems国际快递-相关物流信息(1)
为什么国际空运及快递都要香港中转呢?为什么国际快递物流要在香港中转?
货物进入香港不需要关税的,是因为香港是自由贸易城市,所以一般国际物流都会选择在香港中转,其次,一些产品可以空运到香港,却不能空运到国内,再者国际物流进口在国内需要进口许可证明,但是香港不需要,例如:化妆品,装饰品等。 而且在香港不仅手续简单还会有税减优惠,会收快件清关费,不会征收增值税。 总结:从香港中转的好处: 1, 手续简便 香港到深圳大多以快件形式报关,不用操心货物从国外到香港是需要什么手续的,大多都是以快件形式报关,也是有我们物流平台办理,简单省事、省心。 2, 降低成本 世界上最好的自由贸易港就是香港,连续十九年“全球最佳自由经济体”荣誉称号,香港对进入国际物流货物不会行政干涉,也不会征关税,而且香港码头会提供免租仓库,因此大多国际物流都会选择在香港中转。 3, 速度快 手续简单,自然就会节省很多时间,那么物流速度自然就快,另外,香港到深圳走快件清关,基本一天就过关,时间节省了,速度当然会更快了、 4, 安全 与国内相比,香港海关不会扣押货物,香港到深圳的快件扣押可能性更是为零,怎么算都比国外直接进口到国内安全得多。 也正是因为这些,所以大多数国际物流平台都会选择在香港进行中转,这样省时、省力、省钱,也方便客户的货物能最快速速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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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0日,欧盟与以色列订立了欧盟一地中海航空运输协议。这是一个全面的航空运输协议,所有的欧盟航空空运公司可以从欧盟内部任意地点运营到以色列的航班,航空公司则可以运营到欧盟任意地点的航班。欧盟一以色列之间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将在五年内,即到2018年逐步开放,不再对航班数量进行限制。依照欧盟与其邻国之间类似协议的经验,逐步开放的航空市场将带来更多的直飞航班,更低的票价。两地之间的游客数量有望增加,从而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增进社会福利。逐步开放也给双方的航空公司更多的时间为日渐增强的竞争做好准备。同时协议还致力于将以色列融入欧盟的“共同航空区”,在航空运输的安全、安保、环境、消费者保护、空管、经济规制、竞争和社会事务方面实施欧盟的立法规定。协议主要内容与欧盟一约旦协议基本相同。从欧盟的“开放航空区”协议、“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和欧盟一地中海协议可以看出,欧盟“天空开放”协议与美国的“天空开放”协议有较大的不同。
第一,航权开放的幅度更大。在与美国订立的“开放航空区”协议中,已经授予客运航空部分第7航权;在“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中,授予了独立的国内航权;在欧盟一地中海协议中,授予了连续的国内航权。
第二,将投资政策纳入协议范围。在与美国订立的“开放航空区”协议中,要求最终取消对外国投资本国航空公司的股权比例限制。在“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中,已经在缔约方之间实现自由开办航空公司。“开放航空区”协议要取消多数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的传统规定。
第三,成立了专门机构,管理协议。欧盟在三类协议中均成立了联合委员会,对协议进行管理。这个机构的背后似乎就是英国当年在芝加哥会议上建议的对航空运输进行经济管理的国际机构。
第四,加入保障措施条款。然而这个保障措施不同于国际贸易中现行的保障措施,即缔约方因为履行协议义务导致本国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采取临时终止履行协议义务,而是将保障措施作为确保缔约双方履行义务的保证。ECAA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任何一缔约方认为另一缔约方没有履行协议义务,就可以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这个规定对触发实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很简单,而且很主观,还很单边,措施也很宽泛,可能导致对保障措施的滥用。
第五,从事商务活动中,允许航空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和贴牌,允许湿租。
第六,加入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条款。这两个条款的加入,特别是后者可能构成新的国际航空运输贸易保护壁垒。
第七,政策协调。“开放航空区”协议中在竞争政策领域进行协调,并且相互承认规制决定。在“欧洲共同航空区”协议和欧盟一地中海协议中,将欧盟涉及航空运输的全部政策推广到欧盟以外的国家适用,即在航空运输的安全、安保、环境、消费者保护、空管、经济规制、竞争和社会事务等方面实施欧盟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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